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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现状与立法建议*
本文作者通过对目前我国行政惩罚存在的"软"和"乱"两方面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一部行政惩罚法的设想。该法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纳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惩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阻碍执法现象非常严峻,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惩罚外,有近500万起惩罚确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行想象的。,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惩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惩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惩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得财源大开便利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惩罚法已特别必要。(二)制定惩罚法有利于爱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机关乱设惩罚、滥施惩罚,侵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随意设定惩罚权,超出法定幅度规定人身罚、财产罚,致使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罚花样翻新。很多县、乡、区自行设定各类惩罚,严峻破坏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侵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状况下,显失公正惩罚相对人。坐支截流、非法获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严峻影响了政府形象。(3)行政机关惩罚管辖权不明确,出现多个机关争夺一项惩罚权,"相互打架"。如海关与公安、工商对走私的惩罚、食品卫生与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常常发生的摩擦纠纷。据统计,目前已有16对机关在惩罚管辖权方面出现争吵和冲突。由于多机关惩罚和重复惩罚,给公民法人带来不公正的惩罚后果。(4)行政惩罚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证据规则,出现大量罚款不开收据、扣押财产不列清单、吊销许可证不说明理由、惩罚不告知诉权等随意惩罚现象,侵扰权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此,制定行政惩罚法对于限制监督行政权力,爱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三)制定惩罚法对于健全法制,协作行政诉讼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在事后监督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机关随意设定惩罚权、不公正行使惩罚权的问题。实践中迫切须要对惩罚行为加以事前事中监督,避开违法惩罚实施造成的损害。为此,制定一部惩罚法,对行政机关享有什么惩罚权、如何行使惩罚权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有利于协作行政诉讼法实施,完善对行政行为的事先监督机制,也有利于维护和加强法制统一。(四)制定惩罚法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订正"为罚而罚"的传统观念,加快改革开放均有重要意义。传统上政府管理注意安排与吩咐、强调制裁与禁止,助长了行政惩罚中"为罚而罚"的不良观念,忽视了劝服与指导、服务与保障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