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0
框架
-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剪力墙
130
12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框架-剪力墙
11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支剪力墙和采用厚板转换的框支剪力墙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筒中筒
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
165
140
板柱-剪力墙
80
70
注: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4、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5、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6、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2、(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类型
高度
框架
11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屈曲约束支撑框架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3、(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双重体系
185
160
单重体系
14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1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60
5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