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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施工工期
8-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执行。
8-2,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期
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七日之前, 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 48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顺延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的开工日期,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8-3,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确认有必要时,可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 48 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 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代表批准后急需施工, 甲
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8-4,工期顺延。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4-1,工程量变更和设计变更。
8-4-2,不可抗拒(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8-4-3,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质量与验收
9-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艺标准及本工程设
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乙方应
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照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
要求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9-2,隐蔽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做好自检记录、隐蔽验收内容等工程施工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工程款的支付
乙方垫资到主体 层,预埋部分按 每平米付进度款, 封顶后付已
完工程量的 ,预埋结束安装部分按月进度付已完工程量的 80% ,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 一个月内付至 97% ,余款 3%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 30 日内一次
性付清。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建设单位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须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单, 乙方按通知
单要求进行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