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世界贸易组织法若干
一、WTO法总论
(一)、WTO法体系构成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咯什协议》:在整个体系中,只有它是正文,其他协议都只是它的附件。
2、附件:
(1)、附件1:
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法若干
一、WTO法总论
(一)、WTO法体系构成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咯什协议》:在整个体系中,只有它是正文,其他协议都只是它的附件。
2、附件:
(1)、附件1:
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具体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1C(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3)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4)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二)、WTO法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法律特征:
(1)、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条约法上的制度。
(2)、最惠等的地位。
(3)、现代最惠国待遇是“立即的和无条件的”。
(4)、在最惠国待遇中,需要有第三方作为参照对象。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产品、投资、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产品、投资、服务等的待遇。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对WTO成员的要求:
公布的义务 ;通知的义务;答复其他成员请求的义务 ;法律规章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有关理事会的咨询
各国国际条约义务的实践做法:
1、直接适用。(法、奥地利、日)
2、间接适用。(意、英)
3、既非直接适用又非间接适用的美国做法 。
无论对履行国际条约采用何种理论的国家,对WTO协议在本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力均持否定立场。
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
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二是不具体规定条约的内容,而是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明确国内法律与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我国法院对WTO协议不宜直接适用:
1、WTO协议所调整的是政府间的经贸政治关系,并不直接为私人诉讼主体创设权利义务。
2、WTO协议反映复杂的国际谈判和妥协关系,而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
3、不利于以对等原则保护本国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
四、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1、磋商。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要求后,被要求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如同意举行磋商,则磋商应在接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
2、专家组审理争端。
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专家组的成员可以是政府官员,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士,但这些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
3、上诉机构审理
争端解决机构设立常设上诉机构,受理对专家组最终报告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其成员应是法律、国际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方面的公认权威
上诉机构只审理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结论。
4、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争端解决机构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情况。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都可随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执行有关的问题,以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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