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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之日起的三日内首付甲方现金 元;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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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历元月 7日前支付甲方现金 元;第三年公历元月 7日前支付甲方现金 元;付款均
以收款收据或金融部门汇款单据为准。
3、有关要求:
①乙方必须按时全额付清第一批合同价款; 否则, 自逾期付款之日起, 本合同将自动提前解除并
终止;对第二、第三两批价款,如乙方不按时付款的,自第一次逾期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后即视
为乙方自动退出合同, 并无条件地放弃承包合同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本合同亦将自动提前解除并
终止。
②合同第一批价款全部兑现完毕之日起, 甲方须尽快着手处理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的遗留问
题和协调炸材事宜; 月后,确保乙方即可正常动工生产。
③若遇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潜在的遗留问题不能按时排除的, 甲方要最早时间通知乙方, 原
则上在不以耽误生产为主,双方在另行协商的时间内务必共同合力彻底解决。
四、施工安全及事故责任承担办法: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采矿同行业操作规程安全施工,合法用工,并必须为其所属的管理和
作业人员办理劳动安全工伤保险, 切实强化劳动安全措施及保障; 否则, 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事故(含机械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2、如因乙方人员施工资质(资格)存在缺陷或违规(章)违法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概由
乙方负全部责任;亦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约定的其它事宜: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当履行合同规定;正常情况下,须及时提供炸材(注:政府行为或管理
部门的因素造成的情形除外) ;如因甲方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的遗留问题 ( 注:含矿带上需要
搬迁住户处理及费用承担?保证道路畅通?负责协调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问题?) 造成乙方不能正
常生产且造成乙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如因此耽误乙方生产时间的(注: 以连续
耽误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为准,不累计,且须以双方共同书面记载内容为准) ,由甲方负责在本
合同期限届满时向后补足并延续。
2、乙方有权自主规划、生产和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前述矿山开采经营权转让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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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转包给其他第三人;不得破坏性掠夺开采。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注意水土流失,防止引发山火,不滋事,不扰民;必须依法严
格运输、管理和使用炸材;如所需的炸材被损、被盗、流失、借用及违规管理和使用造成不良法
律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4、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对外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包权;
相反地, 如甲方不需对外继续发包的, 甲方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