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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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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和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16 C。
第十八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 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 标准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个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发生合并、改变隶属关系、关闭、停业、歇业、弃供时,应当在供暖开栓前 报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不得推迟或擅自停止供热。停止供热 8小时以上(含 8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事
前报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 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及时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供热设备正常运行;
(二) 制定供热应急方案,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降低供热成本,完善室温监 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三) 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及收费标准;
(四) 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及时抢修,使热用户满意。
第二十三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时缴纳采暖费;
(二) 不得擅自增加采暖面积;
(三) 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四) 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五) 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六) 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七) 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必须在每年 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申请停止供
热,并签订停止供用热合同,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止供热;但对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或者影响室内公共 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供热。
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期限为一个采暖期。
)造成
第二十五条已经报停供热的热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因热用户原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或者对室内供热设施维护不当以及擅自开关分户阀等原因 漏水,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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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漏水,给热用户造
因供热单位原因(分户阀锁闭不严或者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关闭阀门失误等原因 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同时报告相关单位,后补办手续。 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干扰、阻止供热设 施的抢修。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因热用户违规拆改、装饰装修供热设施导致无法抢修而必须拆除遮挡物的,热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 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