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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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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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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转化,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农业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是全省以试验示范、消化吸收的成果,科技含量高,符合《指南》规定的选题范围;

2、项目必须能形成物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投入产出比高,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同时应有较为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证,应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4、经费有偿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按期偿还的能力,并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担保。
第十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
1、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由各省辖市科委(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统一办理。各有关厅局直属单位通过厅局办理。省科委每年三月份受理一次。
2、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均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盖章),报送各市科委或有关厅局。
3、各市科委、省有关厅局对申报项目,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筛选并签署意见(盖章),在规定申报截止日期内集中将《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一式六份报省科委农村科技处。
第十一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申报办法
1、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主要实行基地和园区所在县(市)与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之间“联合申报,以地方为主”的办法。具体由县(市)科委根据基地和园区建设规划的方向和内容要求,提出技术成果需求,与农业高等地校、科研曦对接,联合申报,操作时由县(市)科委扎口负责申报和立项初审工作。同时,所有申报项目县(市)都必须列入县(市)科技计划。各省辖市科委要做好县(市)上报项目的审查和统一上报工作,并从中筛选部分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

2、国家级攻关成果、省外优秀科技成果和国外引智成果的转化项目,可由科教单位直接申报,但必须确定成果用户,落实到相应的基地和园区。
3、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推广部门,凡承担国家、省农业科技攻关任务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由所在单位科研(技)处组织推荐,经省科委与有关方面协调后,再行申报。
4、上年度下达到基地和园区的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县(市)科委提出申请,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和继续实施的原因。经省科委审定后可以继续支持实施。
四、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由省科委组织有关专业领域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按照有关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形成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辅以答辩或实地考察评估方法。

五、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是安排立项的重要依据,省科委据此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方案。
第十四条立项方案经委领导审批后,列入省科技发展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