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企业资源 2012/1/1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矿山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采矿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具有本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件的非煤矿山,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实际的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案,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是矿山年度矿石产量的最大值。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按照国家关于矿山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矿产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建设的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规定和规范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重新组织项目设计和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山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应依据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的,准予在采矿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否则,不予登记。

第三章核定生产能力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实际生产能力与核定的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应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充填、排土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剥)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矿体赋存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