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路水毁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办法(甘公省养[xx]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我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水毁造成的公路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公路水毁要做到全面预防、重点治理。每年汛前进行水毁预防的技术性检查,重点是:
河流上游堆积物、漂浮物的情况;
桥梁墩台、调治构造物、涵洞、引道、驳岸等防护建筑物的基础有否冲空或损坏;
桥下有无杂草、石块、泥沙堆积淤塞河道,主河床有无变迁;
路基纵向及横向排水系统,包括边沟、盲沟、跌水、急流槽等有无断裂或淤塞;涵洞流水是否通畅;
临河路基的河床冲刷情况以及傍河路段急流冲刷处有无淘空或下沉;
高填、深挖路段或地质不良路段的路基是否稳定,有无松裂、滑移或穿洞;
泥石流沟槽的分布与生成状态;
养管站房的基础有无淘空,墙体有无破裂倾斜,屋顶有无漏水。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认真的搜集积累当地水文水情和河床变形、地质及工程破坏资料。水毁多发处设立水尺,调查观测历年洪水位、冲刷深度等资料,为水毁防治和防护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我省汛期时间一般为5月初至9月底。各养护单位要统筹安排,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做到“五查”即查责任落实、查方案制度、查物资储备、查通讯保障、查隐患消除。
水毁预防的关键是消除隐患,疏通并完善排水系统,提高公路和构造物的抗洪能力。雨季前要全面疏通边沟,清除桥涵淤积。对于构造物,尤其是驳岸、护坡的损坏要全部修补、加固和防护。对于河床冲刷,应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进行防护。防护工程原则上采用临时性防护,对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的防护工程,也可以和根治相结合,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采用永久性防护。同时还要加强路政管理,避免人为性水毁的发生。
第十四条务养护单位应建立雨中查路记录,认真落实雨中巡路防毁工作。发现路基穿孔、缺口、坍方、排水不畅等水毁隐患应及时排
除,堵小洞防大害,并及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的水毁防汛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岗位办法,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建立防汛值班制度和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坚持24小时均有人值班。
第三章公路水毁抢修
第十六条水毁发生后,各公路总段(分局)立即启动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修。第十七条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组织领导和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抢险应急人员的组织和应急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三)公路水毁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度;(四)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第十八条特大水毁发生后,各单位防汛领导小组领导在20分钟内要进入指挥位置,根据上级救灾指挥部的汛情通报和命令,接受抢险任务,具体部署道路、桥梁的抢险、抢修工作,并立即启动抢修应急预案。
第四章公路水毁治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时要做好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一)水毁工程设计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进行,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公路大中修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公路总段(分局)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公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