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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运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旧属于债权债务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 12 页
一种看法认为,根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别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别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样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
其次种看法认为,依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3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明显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刚好地审结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目前仍旧属于有效的法律看法:各个地方在审判操作中也仍旧是根据这个批复的看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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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在租赁中若产生纠纷,由被告居处地法院管辖。原告王某现因租赁期限届满,向房屋所在地东湖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腾退房屋。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书面约定由被告居处地法院管辖,其居处地在西湖区,本案应由西湖区法院管辖,恳求将本案移送至西湖区法院审理。
二、看法分岐
对本案的管辖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本案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承租人对不动产有无接着运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关不动产的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作出的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依法应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
一种看法认为,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因不动产物权提起的诉讼。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为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居处地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移送被告居处地法院审理。
三、评析
本案管辖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委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还是属于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其争议根源在于各自对不动产纠纷的界定不一。
笔者认为,对于何为不动产纠纷这个问题,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参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4条;不动产物权诉讼案件,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唯一有管辖权;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l0条;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其他因不动产涉讼者,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之规定精神,对我国民诉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