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
原告: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海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王某,联系电话:1234567890
被告一: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鄞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2222233
被告二:李梅,居所地:某省某市某区X街XX号,职务: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宣传网站负责人,联系电话:1111122
被告三:王东,居所地:某省某市某区X街XX号,联系电话333331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停止使用“美蓝图”字号,判令三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对原告公司的影响。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三被告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费用XXX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原告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成立,2002年变更名称为现名,专注于各项标识导向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承接广州亚运会、中国某著名大学、汶州奥体中心、海州机场等重大工程,连续多年获得AAA证书,并获诸多荣誉称号。2002年以来多次参加大型展览会,并多次在杂志上广告宣传,是该行业所在某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标识中行业有较高知名度。
2、被告一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与原告有业务往来。
3、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原名鄞州春光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6年2月改为现名,以借原告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来拓展业务,使消费者混淆误解其与原告公司有特殊关联关系,并在自己公司经营的宣传网站上将原告公司承接的某省某市公路管理处汶州奥体中心标识项目以照片的方式对完虚假宣传,且对外谎称自己成立于1996年,并且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市他人的商品;第20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被告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法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