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财务会计
第十二章利润
一、利润的概念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二、利润的组成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二)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三)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
财务会计和税收征管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所得税会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这里的税前会计利润是指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这里的应税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其中所指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 余额
2、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