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算交存,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核算到栋,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
第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未纳入所在城市代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出售公有住房单位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算交存,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核算到栋,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
第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未纳入所在城市代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出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并承担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保值增值等管理责任。已售公有住房单位拟将维修资金交由所在城市代管部门代管的,应对维修资金账目进行清理,未交的应负责追缴或补交。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擎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业主共同决定,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交存统一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一)可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执行。
(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需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动用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代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 代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应急维修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招标投标、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加强监管。
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第十六条 应急单项维修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应急单项维修费用不足 5000 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代管部门采取审核结算并公示。应急维修费用审核结算当事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交存的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特定地下空间取得专有车位、摊位、库位发生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的,由专有车位、摊位、库位业主的房屋分户账中分摊列支。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维修资金总额及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