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询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如托付人供应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2.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询问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托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托付人有下列权利: 1.托付人有权向询问人询问工作进展状况及相关的内容。 2.托付人有权阐述对详细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3.当托付人认定询问专业人员不按询问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托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更换询问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询问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询问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询问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询问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询问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询问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询问人对托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刚好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询问人应担当责任。 第十六条 询问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托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询问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托付人假如向询问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询问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条 由于托付人或第三人的缘由使询问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询问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书面通知托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其次十二条 询问人由于非自身缘由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由此而增加的复原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其次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实行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询问业务的酬金 其次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其次十五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询问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其次十六条 假如托付人对询问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