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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
会计操作柜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各业务系统操作风险,加强会计业务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柜员日常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会计操作柜员管理办法》、《中国特殊无法签约的柜员,按照特殊业务报备要求进行报备。为应急需要,综合业务系统管理柜员(l类柜员)和查询柜员(s类柜员)可采用密码登录方式。
四、 柜员号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柜员号码和密码,不得随意交与他人使用。柜员在初次领用柜员号时必须及时修改密码。柜员密码必须定期更换,十五天更换一次。已签约指纹系统并能正常使用的柜员除外。
五、 柜员临时离岗应及时退出操作系统,营业终了应从操作系统正式签退。
第三章 操作柜员的增设、修改、交接及删除
第七条 操作柜员的增设或删除手续
一、增设或删除操作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时,由申请部门填制《柜员号变更申请表》(附件一),经申请部门负责人逐级审批后,加盖会计业务公章,上报管理部会计处,经审批后,管理部系统管理员进行处理。
二、增设或删除操作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操作柜员时,申请支行上报经主管行长签字、加盖会计业务公章的《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操作柜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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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至管理部会计处,经审批后,管理部系统管理员上报总行进行处理。
三、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增加、变更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商业银行三级操作员增、删、改及密码重置申请表》报管理部会计处,经审批后报人民银行办理。
四、会计人员需要在其他部门主管的系统增设、删除柜员时,按照系统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柜员的交接
一、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交接时必须通过专用交易完成,将柜员姓名变更为接交人姓名,并设定新的登录密码。签约指纹的柜员交接时应先取消指纹模版,再通过专用交易交接,交接完成后,重新建立新柜员的指纹模版。
柜员交接当日,需填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变更报备表》(附件三),向管理部会计处系统管理员报备。
二、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柜员号不作交接管理,凡涉及岗位人员正式交接的,不得对原柜员号更名,一律按删除原柜员号,新增接交人柜员号的方式办理;属于临时交接的,应暂停原柜员号使用,并新增接交人柜员号。
三、其他操作系统,应按照各系统的管理规定,比照综合业务系统的柜员管理方式对会计人员持有的柜员号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柜员号的上缴和启用
柜员长期离岗(15天及以上)的,柜员号要进行上缴或停用处理。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号通过专用交易上缴。柜员回岗时,由支行上报管理部会计处申请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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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闲置不用的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柜员号可采取暂停使用的方式处理,暂停后的柜员号码由有权人员进行启用。BDS柜员由营业经理进行停用和启用,BDS营业经理和CPC柜员由总行停用和启用。
第十条 除综合业务系统以外的其他操作系统柜员的建立、交接和删除等事项,应根据登记簿管理办法及时登记《操作员代号登记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部会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会计操作柜员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1:
柜员号变更申请表
支行机构号: 填报日期:
姓名
部门
岗位
柜员类型
变更类型*
变更原因
变更的柜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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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意见:
会计主管:
支行主管行长签字:
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签字: 人力资源处公章:
会计处负责人签字: 会计部门公章:
系统经办人签章:
系统授权人签章:
操作日期:
*变更类型:新增、删除、重新启用或修改柜员权限。
说明:1、新增柜员号时,“变更的柜员号”栏不用填写;
2、修改柜员权限时,应在“变更原因”栏内注明修改原因和修改的权限范围
附件1-2:
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操作柜员申请表
申请机构(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操作员
姓名
系统类别
IP地址
机构及岗位
操作号
维护类别
启用时间
月 日 时
月 日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