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地税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 号),根据《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文章-找范文,到] 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的设立各地方税务分局分别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市区(含大凌河街道)征收窗口设立在市地税局征收科申报大厅。二、征收窗口的具体工作职责(一)受理房地产税收的纳税申报(二)审核确认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三)税款征收、解缴(四)开具销售发票(五)负责收集传递房地产税收各税种有关纳税信息(六)建立纳税人档案,保存征管资料三、实行房地产税收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我市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的征收管理采取与房产、土地部门联合控管、“先税后证”的征管方式。即房地产权属承受者必须先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各税后, 凭契税完税凭证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房产、土地部门凭房地产权属承受者出具的契税完税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房屋、土地证照。征收窗口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连网、沟通信息,每月获取我市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划拨、拍卖以及房屋权属变更情况等信息,坚决避免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相关税收的流失。四、规范征管程序(一)纳税申报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二)纳税审核、认定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 1、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审核认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认定。 2005 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 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3、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认定。根据《凌海市地方税务局、凌海市财政局、凌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凌海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 2640 元/平方米以下。 4、对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的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税收减免的审核。对个人将购买超过 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个人承受的普通住房实行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环节应由纳税人填写认定表经征收窗口的审核人员审核认定签字后办理免税、纳税手续:个人将购买超过 2年的普通住房进行转让的,填写《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免税认定表》,申请并办理免税手续。个人销售购买超过 2年的非普通住房,填写《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差额纳税认定表》,申请并办理差额纳税手续。 7、对纳税事项审核认定的时间规定,审核认定由征收窗口具体负责,无法当时确认的事项请示各相关科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