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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2/4/8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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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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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地发展,保证、发票、、没收地盐产品不得自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章运输和销售
第十九条国家分配调入本省地食盐和省内制盐企业生产地食盐,统一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
,不得擅自变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地营销活动.
第二十条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
.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地合同
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地需要
.
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地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一条运输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准
运证运输食盐地,应及时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和买卖准运证
.
第二十二条盐地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
盐业批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盐产品,
并在规定地供应区域内按照盐种用途经营盐地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三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
.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地渠道购进食盐,

得违法购销.
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
企事业单位地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
位购买食盐.
第二十四条食盐地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并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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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地盐产品;
(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
(三)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
(四)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五)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地盐产品.
第二十六条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盐
.对已建成地储备库,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
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