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4、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和处置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名称为“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原投资准则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分别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个准则中规范。
现将原投资准则和新准则下规范的范围归纳如下:
原“投资”准则项目
新准则下规范的准则
短期投资
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
长期债权投资
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
长期股权投资
对子公司投资
(持股比例>50%)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采用成本法
对合营企业投资(持股比例=50%等)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采用权益法
对联营企业投资(20%≤持股比例<50%)
对其他企业投资,没有重大影响,没有活跃市场(持股比例<20%)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采用成本法
本章所指长期股权投资,包括:(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一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原则
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不同,其初始计量也不同。要区分企业合并与非企业合并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情况。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概述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法律(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可以分为三大类:控股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但只有控股合并才能形成股权投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都与股权投资无关。
(1)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比如A企业把B企业吸收进来后,B企业就不存在了,B企业纳入A企业核算范围。合并后,被合并方注销法人资格,只存在合并方。
(2)新设合并,是指企业合并中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其持有原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并在新的基础上经营。比如A企业和B企业合并成为C企业后,A企业和B企业都不存在,只有新成立的C企业。
(3)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从而将被合并方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比如A企业合并B企业,A企业和B企业都还存在,A企业持有B企业绝大多数股权,A可以控制B的生产经营决策,A和B都存在,B的会计报表要纳入A的合并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