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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合同书.doc

上传人:经典书馆 2017/1/27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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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旅游开发合同书文章标题:旅游开发合同书甲方: **县人民政府乙方:李小东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乙方在**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 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 45 亩,总投资为 1000 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开发时间为 2006 年4月至 2008 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 15亩,投资 500 万元; 第二期开发时间为 2008 年4月至 2011 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 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 15亩,投资 500 万元; 第二条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2、乙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 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第三条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一)土地出让标准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二)林木植被处理 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二)乙方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 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 10元/m2 的闲置费, 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 1/4 以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