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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2022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确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订立假经济合同的;
(二)有意签订无履行实力的经济合同,牟取利益的;
(三)假冒他人名义订立或履行经济合同的;
(四)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者供应合同文书、公章、银行帐户的;
(五)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的;
(六)利用经济合同走私贩私的;
(七)以经济合同形式,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利用经济合同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
(九)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非法转让、转包、转租、牟取非法收入的;
(十)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活动的。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须要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或冻结、划拨当事人银行款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应予以帮助。;
十一、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下设四条即
;第十七条 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赐予下列惩罚:
(一)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没收财物或非法所得;
(三)罚款,情节严峻的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各项惩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庇纵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或对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济合同违法案件作出的惩罚确定,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执行又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需依法对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徇私枉法,假公济私。违者视其情节赐予指责教化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第五章 附则
下设二条即
;其次十一条 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十二条 本规定于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删去其次款。
本《确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依据本《确定》作出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2022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爱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订立、履行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