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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
金,委托我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
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
的贷款。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持总行批准文件及监管
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当地监管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
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有关税金,不得承担
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
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
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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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操作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为法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委托人的资格
(一) 委托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
(二) 委托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
次存入,并应在我行预留印鉴。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
(一) 委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可自主支配。委托人为企
事业单位的,委托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规模。
(二) 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委托贷款。
(三) 禁止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
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作为委托资金。
(四) 禁止将我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作委托资金来源,同时
禁止协助将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资金。
第九条借款人的资格
(一) 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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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 借款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有关保证人、抵押
物、质物必须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委托资金用途
(一) 委托贷款禁止涉及一切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通
过委托贷款方式,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或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
(二) 不接受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行业的委托贷款申
请;不接受投向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环保不达标的项
目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用于投向“四证”不齐全、自有资金低于项
目资金 35%的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股市和证券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市场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明显与
行业、市场惯例相背的委托贷款申请。
(三) 审慎接受委托人与借款人为关联企业,或者关系复杂的委
托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能够提供交易合理的书面证明的除外。
(四) 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项目必须按国家
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借款人应向我行提供有关批件。
第十一条期限、利率和费率
(一) 期限。委托贷款的发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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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