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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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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江湖故人 2022/4/9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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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从XX年起至XX年连续六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民办教育。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从XX年起至XX年连续六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民办教育。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下列项目
(一)鼓励和扶持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下同)发展;(二)鼓励和扶持实施高级中学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发展;(三)鼓励和扶持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发展;(四)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奖励和表彰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奖励先进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符合我省经济社会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基地、教学
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重点建设项目,促进民办学校做大做强;
(二)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我省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含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技工学校在内的学校、举办者、管理人员、教师等);
(三)支持民办学校管理队伍、师资队伍建设和民办学校科研工作。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报奖励和资助资金基本条件(一)民办普通高等院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
2、受奖励的民办高校应当具有5年以上办学历史,受资助的民办高校应当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3、受奖励或资助的民办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当达到4000人以上;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红、黄牌;
4、办学质量较高,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3、办学规模1000人以上;
4、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
5、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3、办学规模中学900人以上,小学600人以上,幼儿园200人以上;
4、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5、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第六条民办教育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