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恢复工作申请书.docx

格式:docx   大小:9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恢复工作申请书.docx

上传人:江湖故人 2022/4/9 文件大小: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恢复工作申请书.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恢复工作申请书》!=1
恢复执行中请书
申请人。谢国义,男,布依族,1952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
《恢复工作申请书》!=1
恢复执行中请书
申请人。谢国义,男,布依族,1952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x)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46元。本利共计18337元。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x年2月1日,黔西县法院(xx)黔307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韦朝志承担。被执行人韦朝志上诉,xx年8月27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朝志从XX年8月28日起应履行给付我7991元的金钱义务,他没有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83个月(xx年8月28至xx年8月19日)的债务利息10346元。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国义
xx年八月十九日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