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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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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doc

上传人:紫鹃 2022/4/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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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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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
郑秀梅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电放提单由于能有效地解决近洋运输过程中“货等单”情况而在实际业务中被广泛运用。电放操作在给贸易各方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本文首先介绍了电放提风险分析

电放业务对交货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不同的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
对于托运人(出口商)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大。电放提单由于采用的是提单的传真件或复印件,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对于银行来讲,债权得不到保障,因此,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不适用,只能用于电汇。而结算方式的改变必然会带来收汇风险的增加,如果托运人做了电放后,不时及时收到货款,就会面临货、款两空的局面。而且,由于托运人没有正本提单,在日后可能的纠纷中也无法出具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收货人(进口商)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小。如果是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则不存在提货的风险,但是如果是收货人先支付货款,然后才有权提货,则就存在着付款后无权提货的风险。另外,“电放”情况下,收货人同样不能取得提单,当出现纠纷时,也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可能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对于收货人而言,由于“电放”提单省去了单据在邮寄途中和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和费用,加快货物流转,减少了开支和费用,客户能够快捷提货,所以还是比较受收货人的欢迎。
对于承运人来说,由于在做“电放”之前已经收回其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并已得到托运人的“电放”保函,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电话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就不用承担任何风险。然而,在托运人确实无法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时,应结合货方的信誉决定接受何种形式的保函,在托运人拒绝出具保函的情况下,鉴于其风险很大,承运人应要求收货人出具由一流信誉的银行保函。

三、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措施

从上述的风险分析可以看出,电放业务给托运人(出口商)带来的风险较大。因此,本文主要从出口商的角度来探讨其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电放”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所以出口商必须非常慎重,应该详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有选择的使用“电放”业务。尤其是首次打交道的客户并且订单金额较大的时候更是如此,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对资信不了解或不好的客户,或对此无实际需要的远洋地区的客户,或对某些贸易做法不太规范或外汇较困难的非洲的客户不应使用“电放”。对资信可靠,信誉较好的近洋地区的客户,可根据情况酌情接受。


尽管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出口商而言稳定可靠,但电放提单难以与信用证结合起来使用。因为做“电放”后,全套正本提单被承运人收回,受益人(出口商)只能凭“电放”提单议付,必然会出现不符点,遭到银行拒付。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港,而收货人又要先提货的话,可以通过银行担保提货的方式进行。因此实际业务中电放提单主要和电汇(T/T)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如果可能的话,出口方应争取做先T/T,即先付款后发货,全额收取货款再电放,将主动权控制在自已手里,这是最安全的。如果是后T/T,也要争取尽可能高的预付比例,将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