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创新教育体制,使民办学校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通过规范行为,使其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民法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校名定为 3311 学校第三条本校法定校址: 3311 市场南侧第四条本学校经 33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非营利性的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学历教育,并由 33一中作为国家资产委托管理单位控股、吸纳企业及个人入股为股份制教育机构。第六条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培养优秀基础人才服务。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 33县教育局,该校业务纳入教育局管理与考核中。登记管理单位: 00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业务范围:从事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基础人才第三章资本结构第九条本校资本货币资金总额为:万元第十条本校股份构成为:万元(其中土地亩现行评估价万元),教师 20名年工资总额万元。第十一条本校所有投入的股份资产均以资产评估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并出具权威凭证后方可以定为有效股金。第十二条本校股东未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一部分股金。第十三条学校设风险抵押金, 出任董事长须购风险抵押金万元,副董事长万元。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为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五人,每学期由董事会召集召开一次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职权:(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主任等;(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审查教育教学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七)审定内部机构设置,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召开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九条董事会设置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1-2 名。正、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正、副董事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裁决。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须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