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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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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
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23日太
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品房信息输入房地产信息系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下列证件:
(一) 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 (销)售许可证;
(七)其他。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价格、环境、质量、交付使用
日期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还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文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
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其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预 (销)售许可,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
放 VIP 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五)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第二十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销售,当事人应当
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办
法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
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
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
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当事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
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测绘结果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初始登记房屋所
有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双方共同申
请。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