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务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庞大工程,牵涉到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出发,对职务犯罪分子心理活动过程进行详细剖析,并在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从心理角度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人员对自身待遇的心理失衡,在这种情况下,诸多公职人员眼见许多能力不如自己的人可以购买高级轿车、高级住房等进行高消费而自己则领取固定工资,难免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其所从事工作带来的职务便利对其聚敛钱财的诱惑是巨大的,个别意志不坚定的人员难免会想方设法向衡,最终也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五)投机心理
投机心理,是指不依靠自身努力而希望通过取巧的手段以达到利己目的的内心诉求。
公职人员的投机心理表现在其意图将职权当做商品进行“经营”牟利,尽量在“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最大化,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经营过程中,他们对自己“经营”行为的性质、其可能因其行为受到的惩罚均心中有数,甚至对自己“经营”的风险、收益等均有详细分析和具体心理预期。为了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他们愿意“一试身手”,壮胆“赌一把”,假若“经营”行为败露,也自知理所应当,丝毫不怨天尤人,“就当是自己点背”;假若“经营”行为没有被人发觉也无人告发,则谢天谢地,“自己赌赢了”!如此,一旦有了第一次成功经历,必定大大强化其原有的投机心理,驱使其不断向国家向人民伸手,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六)兴奋与紧张心理
兴奋与紧张心理并存是公职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的复杂心理体验。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个体做出自认为对自身影响重大的决定或者行为后,会产生兴奋或不安情绪,外显为慌乱、猜疑,同时会伴随一定的生理反应,如心悸、呼吸急促、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等等;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也表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会出现紧张、兴奋与不安情绪体验,出现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惊恐情绪体验并存的现象。
实施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也同样有此种心理反应,亦同样符合现代心理学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由于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故其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但有着犯罪后的兴奋,还要时刻担忧其行为是否败露,是否有关机关已对自己进行查处,时刻担心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唯恐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给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个人名誉、社会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影响,出现刺激、兴奋与紧张、恐惧并存的心理体验。
二、职务犯罪案发后心理及其表现
(一)悔恨心理
悔恨心理,是个体于事后对自身过往行为的强烈的自我否定心理。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大多数犯罪人在罪行败露后,都或多或少地有悔罪心理,对自身犯罪行为感到后悔,产生罪责感和愧疚感;也有极少数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人虽然也产生悔恨心理,但其悔恨心理不是源于其罪责感、愧疚感,而是源于对自身犯罪手段不够高明及作案疏漏。同样,职务犯罪分子的悔恨心理首先源于其愧疚感、罪责感,源于其对因自身行为引发的恶性后果,因为这些后果原不是其所期望发生;其次源于对自身将要接受惩罚这一后果,由原来受人尊敬的国家公职人员沦为阶下囚,这样的巨大反差让其悔不当初;再次,极少数职务犯罪分子的悔恨心理源于对自身作案时的行为疏漏。但无论如何,职务犯罪分子的悔恨心理至少能够表明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否定。
(二)侥幸心理
当职务犯罪行为败露后,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亦有表现,由于已知晓自身部分犯罪行为败露,因此,职务犯罪分子案发后的侥幸心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望有关机关对自身的查处仅限于现已败露的犯罪行为,而其他犯罪行为并未败露;一是希望蒙混过关,获得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三)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是所有犯罪分子在案发后面对司法机关的常见心理状态。就职务犯罪而言,当职务犯罪行为败露或职务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处后,在整个案件程序过程中,职务犯罪分子的对抗心理亦十分明显。
一般而言,职务犯罪分子有着高智商和高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及社会阅历较丰富,通常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还有比较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因此,其犯罪行为一旦败露,职务犯罪分子为逃脱法律的惩罚,其对抗心理便外化为对抗侦查的行为,或三缄其口或矢口否认,或订立攻守同盟或毁灭罪证,或避重就轻或闪烁其辞,采取各种方式对抗侦查机关的侦查。
三、从心理预防角度预防职务犯罪
(一)从心理预防角度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平台
拥有良好工作待遇的国家公职人员之所以会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其个人方面原因而言,前述各种职务犯罪心理在职务犯罪过程中起着较大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