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 9 月 8 日
目 录
1 总则 1
编制目的 1
编制依据 1
适用范围 1
工作原则 2
2 辐射事故分级 2
,密切协同。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生态环境、公安、卫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福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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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外市发生的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我市辖区内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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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3 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和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依据《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市生态环境局建议,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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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要求;②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③负责向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④批准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⑤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组织各单位开展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①传达和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工作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②协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③签署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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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下发应急行动指令单等文件;⑤负责与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⑥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
承担市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应急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跨市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