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 托付方(甲方):_________ ─────┤ │ │ │ │ │ 年 月 日 │ └────┴─────────┴──────┴────┴─────────┘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拔款方式: 4.1 本规划设计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收费计算标准详见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4.3 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计(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再支付40%即(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付清其余规划设计费,计(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托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需向乙方明确规划技术深度要求和阶段划分,按本合同其次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供应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精确性刚好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间。 5.1.2 甲方变更托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技术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文件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规划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5.1.3 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起先规划设计工作时,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未付定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定金;乙方已起先规划设计的,甲方依据乙方该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规划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 5.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 5.1.5 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详细金额由双方另议。 5.1.6 甲方可托付乙方代为收集所需文件和资料,并支付所需费用,详细金额由双方商定。 5.1.7 规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权归乙方全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乙方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状况,乙方有权索赔。 5.1.8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供应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便利条件。 5.1.9 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按国家现行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依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 5.2.2 乙方对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规划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5.2.3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赔返定金;未收定金的,不予赔偿。 5.2.4 因乙方缘由延误了设计成果最终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赔偿最高限为全部规划设计费。 5.2.5 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规划设计成果后,参与有关上级组织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活动,并依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需增加的内容及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____进行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七条 其他事宜。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刚好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 │托付单位名称: │承接单位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