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平安生产条例?〔2021版〕
发布时间:2021-01-20 11:18:08 信息来源: 安监局
 
?山东省平安生产条例?已于2021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平安总监,并建立平安生产委员会。
    平安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平安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平安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催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其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平安设施设计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平安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平安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平安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
平安生产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