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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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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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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3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遵守纪律、有一定组织
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
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该居住区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 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 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四) 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或者解
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 负责续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和管理;
  (六) 监督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七) 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八)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
4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业主自治章程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业主自治章程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开始出售至业主委员会成
立以前的物业管理。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
  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
的基本服务费,由入住的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的维修责任,但不得使用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住宅出售合同时,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
托合同。
5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制订,
在同一居住区内收取基本服务费的标准应当一致。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
交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居住区管理用房和居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
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物业的土地使用权
证,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须的管理用房,其产权属权益业
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用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有偿使用,其收入用于居住区
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