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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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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压供用电合同用户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用户编号:0552273727合同编号:0552273727客户资料:略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00千伏安。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分时电价。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标准考核。当用电方功率因数超过
,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用电方减收功率因数
调整电费。,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用电方加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电费计算方式(1)供电方应在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应先交
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
调节。调解不成时,可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用电方和付款方是否一致,当电费没按电费结算协议(条款)结清时,用电方都应无条件的立即结清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第七条调度通讯
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用电方采用。
第八条供电设备维护管理责任
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设在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
具体产权分界示意图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当文字与示意图描述不相符时,以文字为准。
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按照供电方提供的整定值,经有资质单位整定、加封后才能投运,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用电方应保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相关的跳闸回路及开关机构完好,可
靠运行。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的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约定事项
用电方用电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特别严禁以下行为:窃电;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需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时,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供电方抄表收费、计量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用电方现场工作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电方应当提供方便。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用电方应按期进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对因停电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重要客户应自行装设自备电源或向供电方申请双电源供电,否则供电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供电方违约责任
1)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