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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方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4-4-2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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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方法
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四条享受优惠地价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优惠地价缴清出让金后,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在项目建成前需抵押土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缴纳土地出让金低于2万元/亩的,按不高于2万元/亩进行抵押;
(二)缴纳土地出让金高于2万元/亩的,按不高于实际交付地价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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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容积率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按以下规定补缴差价:
(一)改变用途
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并利用原房地产的,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等地段的市场成交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增加容积率
容积率差价按实际容积率与合同容积率之差,根据不同用途、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差价,但工业用地除外。
第十六条转让享受优惠地价的出让土地,必须补足优惠差额地价;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再转让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以不再补缴优惠差额地价。
第六章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安置用地根据储备土地与安置用地区位条件及利用方向对等的原则确定,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安置用地可以跨村(居)界限确定。
安置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第十八条安置用地根据村(居)人均占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比率确定:
(一)人均土地在333平方米以下的,按储备土地的15%安排;
(二)人均土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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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平方米以上的,按储备土地的10%安排;
(三)人均土地在333平方米以上666平方米以下的,人均土地每减少66平方米增加一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储备土地的15%。
第十九条居住安置用地及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十条村(居)委员会负责安置用地的开发经营。
安置用地一般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安置用地的收益使用应当单独建帐,并定期向村(居)民公布,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政府储备土地经营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按照《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运作。专业园区外经市政府批准低于成本价格出让的,差额部分按土地受让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的土地储备成本费用由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支付。
第二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按以下程序利用储备土地为城建基础设施筹措资金:
(一)市计划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提出年度城建项目贷款总规模,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贷款额度及期限。
(二)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