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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沧桑一梦 2022/4/11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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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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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文档 仅供参考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2005-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区内个体工商户档案,不断完善动态的经济户口资料。

〔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十二〕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

〔十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

〔十四〕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收费规定,严禁在验照之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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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标准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七〕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身份证号;







〔十九〕 受委托工商所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对备案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通过备案甄别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进行查处。

〔二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备案台帐,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备案人经营变更情况载入备案记录。

二、信用分类监管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所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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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