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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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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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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级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注册管理 (3)
第三章执业管理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省级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注册管理 (3)
第三章执业管理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执业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8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于医师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三)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一执业地点是指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五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健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后方可在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六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申请。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蒙医)类别医师,并在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办理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