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4-19 16:27:00来源: 吉林省科技厅 字体显示:大中 小
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
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以及未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科研
10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
6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
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
2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
1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
5000 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
3000 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
1500 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
1000 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
3 名主要完***;
3 名主要完***;
3 名主要完***;
3 名主要完***;
1000 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第 4 名以后的参与完成
5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500 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参与完***。
人员。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五条凡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核定类别结果,在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聘时,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关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职务成果认定为一至三类的科研人员,可按以下政策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聘:
.可不受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
.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
.认定为一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中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
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类科研人员,在
符合年度全省二、 三级岗位申报评审条件下, 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直接推荐申报, 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职务成果认定为二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
单位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
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类科研人员,可由
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直接聘任到五级岗位;
.职务成果认定为三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
单位中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
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类科研人员,可由
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直接聘任到八级岗位;
.经破格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职务级别和岗位数额限
制,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超职务级别和超岗位聘任。符合岗位特设聘任条件的以上人员,须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正式行文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岗位特设超岗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 职务成果认定为一至三类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门组建全省有突出贡献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委员会,采取单独组织申报审核、单独组建评审
委员会、单独组织专家评审、单独审核认定的方式进行专门评审认定。
第十八条 核定类别为四至七类科研人员,可按以下政策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评聘:
.职务成果认定为四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
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职务成果认定为五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论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 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职务成果认定为六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
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职务成果认定为七类的科研人员,其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效益将作为评聘参考指标,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