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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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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果冻 2022/4/11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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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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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方法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 〔五〕组织液化气供给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对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负责液化气灌装重量、质量的管理和液化气供给状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液化气用具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液化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省、市、县〔市〕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压力容器的平安监察。
     省、市、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规划、贸易〔商业〕、化工、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工程管理权限,报经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规划、劳动、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建手续。
     第八条 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平安的标准、标准和规程。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当液化气工程的省外、境外设计、施工单位,除必须持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总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总贮存量缺乏1000立方米的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
     液化气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液化气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 供给管理
     第十条 液化气供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的具备运输、接卸、储存、灌装、供给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气工程设施,并已取得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二〕有稳定的液化气气源,并能保障持续稳定地供给;
     〔三〕有平安保障设施和平安责任制度,已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人员、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六〕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灌装秤、温度计、压力表等计量器具,建立台帐和计量管理制度。
     营业性供给单位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省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给单位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
     〔一〕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平安许可证、危险品准运证等手续;
     〔三〕试运行一年后,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给单位凭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到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给单位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平安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液化气供给业务,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槽车使用证、危险品准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液化气生产和供给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营业性供给单位销售和转让液化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燃气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有关资质情况和年度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复印件〕,报告省、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营业性供给单位应当合法经营。供气点的设置应当方便用户,并确保平安。在供气点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公平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