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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ppt

上传人:杨勇飞2 2022/4/12 文件大小:7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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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
要 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
第二、涉税事项办理
第三、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
第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年度所得税的重要性
1、平时所得税申报只是预报预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
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
(二)事先备案优惠的提请和受理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前,对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和没有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期限的项目一次性提请备案;属于一年期的税收优惠项目分年提请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6);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附件1)。
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由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案类优惠项目应按规定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
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每年汇算清缴期间应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将变化情况报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或者取消税收优惠。
(三)有规定税收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税务所应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查报告》(附件8),分项提出审查处理意见,送所得税科审核。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办理
(一)资产报损税前扣除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1、范围: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政策变化:
(1) 文件名称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财产损失”改为“资产损失”,但是其定义没有根本变化。
(2) 新文件强调资产损失分为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两类。并对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做了补充 。
(3)新文件坚持了资产损失审核是“符合性审查”和“不实行层层审批”的原则。对审批权限的划分延续了过去的规定,即由省级税务机关具体规定。
(4)老文件第三十九条作废。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5) 新文件缩短了审批法定时限,由原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60天改为30天,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最多不能超过30天。同时延长了法定“延长期限”,由过去的10天改为30天。同时延长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原来的年度后15天延长为45天。
(6)对于确定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新文件不再强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而是将其归类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7)对于“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新文件补充了银行存款的损失认定的相关规定。
在存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中,新文件明确将“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界定为“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并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无需出具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同时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损失,新文件规定为“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也就是说,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不再是存货损失认定中的必须条件。
对于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中,新文件采取了和存货类似的规定,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损失,新文件规定为“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新文件增加了“投资损失的认定”(含金融企业银行卡透支和助学贷款损失)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