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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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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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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
 
各港务监督:
 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  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
 (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
 (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  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  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
 第六条  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第七条  审核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合适当数量的合格的审核员;
 (二)配备充分的有关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文件及资料,其中包括相应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具有与被审核单位的船员教育和培训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职能;
 (四)已获得主管机关允许其开展质量体系审核的授权;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记录;
 (六)具有足够的资源保证,以实现质量体系审核的目标。
 第八条  审核机构的职责为:
 (一)受理被审核单位提交的质量体系审核申请和申请文件;
 (二)对受理的质量体系申请文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主管机关: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后进行质量体系审核的准备,筹组审核组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四)批准审核组提交的审核计划并通知有关方面:
 (五)保障质量体系审核工作公正、循序、有效地进行;
 (六)向主管机关报告审核结果。
 第九条  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现行的有关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技术规范、标准、大纲等文件资料;
 (二)熟悉本细则以及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和指南:
 (三)具有相关的高等或中等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适任证书;审核高等或管理级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必须具有前述高等专业学历和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四)具有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的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五)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在严峻情况下作出有效反应的能力;
 (六)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审核员培训(培训纲要和计划见本细则附录二):
 (七)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的公共道德;
 (八)当中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工作3年或以上时,表明其持续胜任质量审核工作的能力。
 符合本条上款条件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员证书》(以下简称“审核员证书”)。申请人应填具〈中华人民共和表〉(见本细则附录三的Q111表),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的审核员证书。
 第十条  审核员的职责为:
 (一)遵守本细则的规定,自觉维护质量体系审核工作的信誉;
 (二)有效地策划和履行相应的审核任务;
 (三)向被审核单位及其管理者代表和有关人员传达并阐明审核依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