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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生活带来方便。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页









对提供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等相关资料,信贷业务人员应逐项实地调查、核实,进行报表与实际帐目核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通过面谈、面签制度,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一)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的情形,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二)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对借款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贷款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有效、足值的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申请借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保证人必须符合本行要求的所担保贷款种类的保证人资格。
本行只办理连带责任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采取抵押方式申请借款的,抵押物应符合易保管、易保值、易变现原则,同时应重点调查产权归属、现行状态和是否属于禁止抵押财产等。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条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银行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票;
(五)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债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一条 不能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该类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二条 收集、整理贷款资料。信贷业务人员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充分收集相关资料,保证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撰写调查报告。信贷业务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银行及商业信誉、借款理由及还款来源、保证人或抵(质)物状况、贷款风险及可控程度进行分析,提出拟发放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形成书面调查分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