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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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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标准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群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以下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效劳、旅业、娱乐效劳、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效劳、再生资源回收处置、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效劳、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除外.
第十二条〔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集群企业解除托管〕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
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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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四条〔托管企业住所变更后续处理〕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效劳.
第十五条〔托管合同〕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效劳,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税务代理效劳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效劳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合同应当约定集群企业自愿接受托管企业和本市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集群企业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监管部门通过托管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集群企业不配合的,托管企业有权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单方解除托管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集群企业自愿委托托管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
第十六条〔托管企业管理制度〕托管企业应当制定集群企业管理制度和细那么.
第十七条〔托管企业档案管理义务〕托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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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五〕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定期联系情况记录;〔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托管企业配合部门监管义务〕托管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监管部门催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或托管企业依本规定第十五条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托管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其中托管企业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应同时书面通知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书面通报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托管企业季度报告制度〕托管企业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属地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
第二十条〔托管企业联络员制度〕托管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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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登记机关备案,负责与监管部门联系工作.
第二条〔托管企业保密义务〕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托管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托管企业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许可信息、.
第二十三条〔托管企业主动联络义务〕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1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通过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超过3个月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