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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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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之我见.doc

上传人:lxydx666 2017/2/7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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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之我见摘要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的既遂采用的认定标准不同, 对于情节相同的盗窃案件, 不同的执法者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断结果。因此, 笔者拟通过从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既遂、未遂标准的争议入手, 对各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分标准进行评析,为统一适用标准提供参考。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的学说争议在我国刑法界, 关于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争议颇大, 最主要的学说有失控说、失控或控制说、控制说、移动说、损失说。(一)失控说。该说认为,应当以他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为既遂。如有学者认为:“失控说立足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保护合法权益的立场看待危害结果, 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 既然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就说明合法权益已遭受侵害, 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行为人是否实际去的财产、如何处置财产,则与被害人的财产是否遭到侵害无关”。(二)失控和控制说。该说认为只要盗窃行为使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或者行为人已 2 经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 都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刑法是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盗窃罪的危害程度的大小体现为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 因此, 即使是行为人尚未取得对财物的控制的, 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就应当视为盗窃罪既遂。(三)控制说。该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控制说的理论依据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控制财物才能真正实现。盗窃罪行为人希望的结果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使失主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仅是行为人实现非法目的之目的的途径, 而非其谋求的结果。只有当行为人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才符合盗窃罪特征的结果。第二, 控制说能够适应犯罪对象不断扩大的趋势。如果盗窃罪的对像是重要的非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电讯服务等无形财产,只有控制说能够解决既遂的认定问题。(四)移动说。该说认为, 应当以财物是否移动作为盗窃罪既遂的判定标准。究其原因: 第一, 财物的移动与否与财物的控制或失控相比, 财物的控制是一个规范的概念, 可能存在受害人失控但行为人尚未控制的情形, 这就存在司法认定的盲区和模糊地带, 不利于实现刑法的平等适用, 而移动去否则是一个事实上的标准, 具有确定性。第二, 以移动说作为既遂标准, 并不必然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从司法实践来看, 构成盗窃罪, 并不一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实刑。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微罪不诉或缓刑或实刑处理。 3 (五)损失说。该说认为, 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的经济损失的有无作为盗窃既遂的判定标准。如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规定, 已经着手的盗窃行为, 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是盗窃未遂。上述规定就是盗窃罪既遂的标准确定为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二、学说评析学说争议的背后有着刑法基本立场的不同, 也有着对盗窃罪侵害法益的理解不同。这种争议表现在既遂标准上, 会形成不同的既遂范围, 也可能影响刑事处罚的边界。因此, 有必要对上述学说进行评析, 把握其争议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