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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
出口合同ﻫ 卖方:____ﻫ 合同号码:____ﻫ 买方:____ﻫ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ﻫ ───────────────┬────────┬─────┬─────ﻫ │ │ │ │ │ │ │ ────────┼───┼──┼──┼──┼──┼──┼──┼──┼── 送交议付银行 │ 3 │ 4│ 3│ 3│ 1│ 1│ │ │ (正本) │ │ │ │ │ │ │ │ │ ────────┼───┼──┼──┼──┼──┼──┼──┼──┼── 送交议付银行 │ 1 │ │ │ │ │ │ │ │ (副本) │ │ │ │ │ │ │ │ │ ────────┼───┼──┼──┼──┼──┼──┼──┼──┼── 空邮目的口岸 │ │ │ │ │ │ │ │ │ 外运公司 │ 2 │ 2│ 2│ 2│ │ │ │ │ (副本)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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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 (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ﻫﻫ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ﻫﻫ 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ﻫﻫ (10)装运条件:ﻫ A.离岸价条款:ﻫ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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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 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ﻫ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ﻫ 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ﻫ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ﻫ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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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ﻫ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ﻫ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 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 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ﻫ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ﻫ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ﻫ 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 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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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