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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站建设指导意见(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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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域站建设指导意见(修订)
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指导意见
(2022年10月19日修订稿)
一、现状与需求分析

全国现有的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是为获取天气尺度系统信息站与周围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为森林、湿地、交通、海上平台、浮标、船舶、桥梁等特殊需求服务的区域站亦应满足其配置的观测要素的最基本的代表性条件。场地、仪器的通风和光照条件须得到保证,避免建在高大建筑群、山凹、
陡壁等影响资料地域代表性或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干扰的
地方。


站点位置应具备自动观测数据实时传输所需要的GPRS (通用无线分组)、CDMA(无线码分多址)、手机短信、ADSL (有线数字电路)或专线方式的通信条件。当采用无线通信方式进行区域站数据传输时,站点位置的手机信号强度须经现场测试,达到稳定可靠。信号不稳定,又不能改换的地点,须申请当地移动通信部门对基站天线方向进行调整。

四、站点信息
区域站的站点信息包括站名、站址、下垫面性质、区站号和地理位置等,由省(区、市)气象局组织编制。



须反映出区域站下垫面的性质,如:地面、坡面、水面、楼房顶、平房顶、钻井平台、驾驶舱屋顶等。


测定区域站设备安装地点的经度(度分秒制,精确到秒)、纬度(度分秒制,精确到秒);确定观测场地面的拔海高度(精确到1米),有气压要素时,还要测定气压传感器的拔海高度()。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在每年5月和11月底前将新增建区域站的《区域气象观测站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上报中国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区域站的新建、撤销、迁移、位置参数变更和观测要素变更,由省(区、市)气象局及时填报《区域气象观测站基本信息表》上报中国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备选型
新建区域站的设备必须使用中国气象局部门协议供货的型号。对于已建且不属于部门协议供货型号的区域站,应在设备更新时更换为中国气象局部门协议供货的型号。

选定设备的结构、功能、测量、供电、防雷、环境适应性等技术指标和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性、功耗等应用指标须满足有关自动气象站功能规格书的要求,须取得中国气象局颁发的设备使用许可证,须能实现实时数据的组网上传。

(1)所配置的传感器类型和测量准确度指标必须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要求。
(2)数据采集器的数据采样速率及算法必须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
(3)能够形成《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和记录簿表格式》规定的采集数据文件、状态信息文件、上传数据文件。
(4)采集器的数据存储器至少能存储7天的每小时正点观测数据和分钟观测数据。
(5)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实时发送正点和加密到1分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