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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65号
2003-6-18
省政府各部门:
《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汉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
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1、无房职工。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
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汉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即:
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其中: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无房职工,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未达标职工按未达标面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工龄补贴按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乘以1993年以前实际工龄和应补贴面积计发。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四、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方式
各单位向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补贴标准的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是:
1、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编在册职工(含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2、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3、2004年1月1日后职级晋升的职工,已购住房与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相比不达标的,级差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省财政厅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直接发到个人。按月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直接随工资发放到人。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审批
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按“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编办核编、房改审批、财政稽发”的程序进行。为了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职工住房货币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名单附后)。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要组成由本单位房改、财务、人事、纪检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落实工作。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在上报房改部门审批前,要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