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 5
保密协议
合同号:
本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月 日(“生效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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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合同号:
本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月 日(“生效日”)签署:
XXX
营业处所:XXX
与
营业处所:
上述各方(“双方”)为双方的互利以及下述目的,可能相互向对方以口头、电子和/或文件的形式,披露一定的具有商业或技术性质的信息、文件、经营战略、定价、技术、计算机程序、方法、制图、公式、说明、或其他保密信息,且一方认为上述信息具有保密和专有权的价值(“保密信息”)。本协议规定了关于自上述生效日起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之披露、使用以及保护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除非向需要知悉保密信息接收方自己的员工、股东、代理人、顾问,且该等人员受到不低于本协议保密程度的保密合同约束,并仅限于本协议中约定之目的,否则接收方不得在自保密信息披露之日起三(3)年之内披露、授权或协助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
一方应在披露之时或披露之后的合理期间内,但无论何种情况下不得超过披露之后的30日,将保密信息体现的文件或有形形式标注为“机密”或“专有”。如果保密信息以口头方式进行披露,则披露方应在披露之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保密信息确认为本协议项下的“机密”或“专有”。
接收方同意:以保护自己具有相似重要性的保密信息之同等谨慎程度去避免保密信息的非授权的使用或披露,但是绝不得低于合理的谨慎。接收方同意向作为保密信息披露对象的自身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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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以及顾问建议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以及他们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使用以及披露保密信息时所承担的义务。接收方将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反向工程。
没有任何一方被强制向对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本协议的任何部分都不构成被披露保密信息的授予许可或授予其所有者权益。一切的保密信息还是由披露方独家所有,并且本协议终止或到期以后,根据披露方的选择,一切的保密信息应该予以归还或被销毁(接收方因法律或内部归档要求所留的备份除外)。接收方同意,当保密信息被销毁的情况下,如披露方书面提出要求,接收方将提供书面的销毁证明。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并不会免除接收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
除非为完成本协议目的之需,被接受的保密信息不可以任何形式被部分或全部的复制。但是如果信息中包含对复制的限制,该信息则不可以被复制。任何接收方对保密信息的复制均需要复制其上显示的“机密”字样的图标,并且接收方同意不会删除任何版权标志,屏蔽作品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改变其所有权的图标。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如下保密信息:
在接收方接受该等保密信息之前,其已经正当知悉的信息,且并未侵犯或妨碍披露方的所有权;
属于公众领域的信息,并为普遍的公众所知;
接收方在未依赖或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