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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上传人:久阅文学 2022/4/13 文件大小:6.7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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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公用事业、金融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公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敲诈***、欺行霸市、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不得以窃取商业秘密、内幕交易、商业***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招投标、商业交易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的经营行为,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备案制,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实行备案的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同步并联的方法,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等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
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应当在名称核准、经营范围登记、行业管理方面加强制度保障。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尊重对方市场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动报酬,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公用企业,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法定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取消政府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引进知名品牌中介机构来本省拓展业务,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法律服务、审计鉴证、招标投标、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管理咨询以及代理等服务作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清理中介机构,对规范清理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实行政府定价或者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