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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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人员和拟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登记的理由,同时将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接收实****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原件;
(七)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鉴定书》,应当由实****指导律师及接收实****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人员进行考核。省辖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人员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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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对实****人员的具体考核范围、方法及程序由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经考核,实****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人员及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第十五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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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八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项目,待完成实****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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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