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doc

格式:doc   大小:5,079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doc

上传人:久阅文学 2022/4/14 文件大小:4.96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四)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房屋因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实事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房屋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房屋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