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 xx 市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历时半年,以 xx 市物价局胜诉而告终, 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随着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 本案即是一件很典型的公益诉讼。作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对垄断行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 应当谨慎操作, 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 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 立于不败之地。每一个物价干部应当把握住: 坚持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不动摇,坚持清费治乱减负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动摇,坚持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不动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行为, 严把语言文书关, 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树立物价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现将该案例介绍、剖析如下, 供大家参考。一、案由 20xx 年5月 13日, 我局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政公用局《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 受省物价局的委托,于 20xx 年7月 26 日举行了“公交票价改革价格听证会”。根据江苏天华大鹏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报告, 兼顾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经我局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报市政府同意, 省物价局批准,于 20x x 年8月 27 日作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宁价服[20xx]276 号), 并于 8月 29 日在汉府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20xx 年9月 12 日,市民陈某向 xx 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诉我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请求撤消 xx 市物价局宁价服( 20xx ) 276 号《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的第一项内容, 即“改革现行的***月票卡( 120 次/40 元, 隔月作废)、学生月票卡( 120 次/20 元,隔月作废)和普票卡(每次乘车享受九折优惠,可跨月使用) ,实行三卡合一,统一改为公用 IC 乘车卡( 可跨月使用)”。原告诉称, 月票不是价格, 是福利和制度,而 xx 市物价局作为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只能管价格, 276 号批复实际上是取消了月票, 超越了职权范围, 侵害了其作为 IC 卡使用人的利益。二、法庭辩论的焦点 20xx 年 10月 17日, 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辩论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被告的批复是否超越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 月票是制度, 是福利、政策, 不是价格, 制度的设立和取消应由法律、法规确定, 而被告是价格主管部门, 其作出的批复名为票价改革, 实质上是取消了月票这种福利制度, 超越了职权范围,是无效的。我局辩称, 《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的是对现行的公交 IC 卡计费方式进行改革,即将目前按月计次和按次计费并存的票价方式,统一改为按次计费、可跨月使用, 实行三卡合一, 其内容涉及的是价格问题, 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无论是按月计次的月票还是按次计费的本票( 而目前的公交 IC 卡正是本票的电子化版本), 只是公交票价的不同方式。原告还提出, xx 市市政公用局提出的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而物价局作出的却是《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票制和票价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一个是制度一个是价格, 是完全不同的内容。我局指出, 市政公用局提出虽然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